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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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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