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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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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第3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服務機關層報內政部申請進修;經核准者,應於進…第4條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第5條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二、主副食費:自入學…第6條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第7條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並由連帶保證人填具入學保證書各一份,送學校保存。前項入…第8條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各校招生簡章內定之。第9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第10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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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