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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3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服務機關層報內政部申請進修;經核准者,應於進修期滿後補足服務年限: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生、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等必要文件。 前項進修人員於進修碩士或博士學位前,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如附件),保證國外進修二年以內;國內進修三年以內,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未補足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增加之服務年限,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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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第4條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第5條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二、主副食費:自入學…第6條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第7條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並由連帶保證人填具入學保證書各一份,送學校保存。前項入…第8條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各校招生簡章內定之。第9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第10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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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