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為四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為二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二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服務機關層報內政部申請進修;經核准者,應於進…第4條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第5條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二、主副食費:自入學…第6條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第7條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並由連帶保證人填具入學保證書各一份,送學校保存。前項入…第8條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各校招生簡章內定之。第9條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第10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