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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第5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5條
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數額計算。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及數量之價格計算。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 賠償教育費用計算標準,依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用前項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由各校分別核算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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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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