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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24條

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五、對外契約之簽訂事項。 六、指揮監督與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七、教師聘任、解聘之核定事項。 八、警監(簡任)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遷調之核定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之核定事項。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一、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重大公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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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