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 第25條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25條

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二、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文稿之核閱及公文代判事項。 四、相關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五、校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