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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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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27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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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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