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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 第1條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1條
為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特設中央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並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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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社為財團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創立基金,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第3條
本社之任務如左:一、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二、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
第4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提供…
第4-1條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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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對大…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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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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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
第10條
本社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
本社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12條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13條
本社捐助章程由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14條
本社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歸屬於國庫。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看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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