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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第3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部分,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年度中之減資應予扣減,並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增、減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算基準日。證券商係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指其所撥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另有規定者外,係指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
第六十一條
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融資總餘額,係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而向銀行借入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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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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