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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第4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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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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