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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而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不受第六條融資比率之限制。但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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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