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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5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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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