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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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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