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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第8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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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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