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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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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業務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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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一、政府機關。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三、國際及國外…
第13條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第15條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
第16條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硬幣免提發行準備…
第17條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
第18條
本行對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本行對已發行之貨…
第18-1條
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本行定之。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
第18-2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有偽造或變造者,除有犯罪嫌疑,…
第18-3條
本行得發行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其發行辦法,由本行定之。前項券幣,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發售或轉售…
第19條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
第20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
第21條
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但各地區分行得因所在地特殊金…
第22條
本行得視金融及經濟狀況,隨時訂定銀行各種存款之最高利率,並核定銀行公會建議之各種放款利率之幅…
第23條
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
第24條
本行依法收管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之賠償準備。
第25條
本行經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第26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第27條
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第28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擔保放款之質物或抵押物,選擇若干種類,規定其最高貸放率。
第29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購建房屋及購置耐久消費品貸款之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
第30條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31條
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
第32條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
第33條
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
第34條
本行得視對外收支情況,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第35條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
第36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
第37條
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第38條
本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各該機構與本章規定有關業務之專案檢…
第39條
本行為配合金融政策之訂定及其業務之執行,應經常蒐集資料,編製金融統計,辦理金融及經濟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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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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