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銀行法 › 第19條

中央銀行法 第19條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 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 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通,得分別訂定最高限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8-3條看 中央銀行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