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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15條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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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