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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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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