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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之合理化,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研究發展及新產品之開發。 二、設備之更新及生產技術之改良。 三、經營管理方法之改進。 四、市場之開拓及資訊之獲得。 五、行業之轉換與調整。 六、經營要素及技術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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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