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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 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 五、共同設備之購置。 六、行銷據點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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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