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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 二、資金之融通。 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 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 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 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 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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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