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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調查或開發市場,應對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服務、建立自有品牌、佈置行銷管道或開發市場有關之指導及協助,作為輔導重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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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