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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助學金發給就讀教育部或香港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家境清寒學行成績平 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 調景嶺各中文中學高中畢業生或難胞子女就讀大專院校者,應為優先受助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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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