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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7條

受領本助學金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助學金: 一、中途離校或退學者。 二、發放助學金時限超逾二週而無故未親自簽領者。 三、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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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