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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第5條

本助學金申請手續及審核程序如左: 一、申請手續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校院合於第三條規定之學生填具申 請表送由學校負責核轉文協辦理。 (二) 申請時間:於每學期學校開學三週內為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學生應繳證件:申請表二份附貼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繼續 申請學生可免填) ,並應檢附本學期註冊證影本及前學期學行成績 單 (一年級新生檢具原畢業學校最後一學期成績單) 。 二、審核程序:初審由學校自行辦理,符合規定之申請人由文協約談後提 審委會複審,並將審查結果函覆各校轉知受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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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