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 第2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範圍如左: 一、編譯補充教材。 二、從事專門著作。 三、自製教學用具。 四、進行教育實驗。 五、其他有關改進教學方法及學術研究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