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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第3條

中小學教員於每學年開始時,得就前條規定範圍選擇一項或數項從事研究 ,至學年結束時,將研究成績報由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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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