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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第7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 之教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簡歷、擔任學科、研究工作、及服務學 校名稱等列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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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