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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第8條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每年核准給與獎狀之中小學教員姓名及服務學校名 單定期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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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範圍如左:一、編譯補充教材。二、從事專門著作。三、自製教學用具。四、進行教…第3條中小學教員於每學年開始時,得就前條規定範圍選擇一項或數項從事研究,至學年結束時,將研究成績報…第4條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認為成績優良者,除於年終由學校…第5條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優良獎狀,依照左列規定發給:一、各縣(市)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中小學教員研究…第6條各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之教員姓名、年齡、籍貫、簡歷…第7條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之教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第9條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確有學術價值者,得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出版,並予介紹。第10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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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