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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 之教員姓名、年齡、籍貫、簡歷、擔任學科、研究工作及服務學校名稱等 列表,彙報省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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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