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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第4條

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認 為成績優良者,除於年終由學校予以晉級加薪外,並由縣 (市) 、省 (市 ) 及本部分別給與獎狀 (式樣附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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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