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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11條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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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