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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7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件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 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漲幅超過百 分之十時,經驗估後,其超過部分亦比照調整之。 前項調整合約價款,對於未依合約規定日期完工或交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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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