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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4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 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數列 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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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