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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6條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切行。對於總預算所列 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每期按月分配; 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但上半年度配數額 以不超過全年預算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 ,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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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