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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第10條

依國籍法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如曾領取國籍證明書,應於其申請喪失 國籍時繳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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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