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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第5條

代發國籍證明書機關,應於國籍證明書上黏貼相片處加蓋機關騎縫印章, 再行發給,並彙造領取國籍證明書人名事實詳冊,呈由該管上級機關轉送 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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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