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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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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第4條
依本規則請領國籍證明書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申請內政部或其委 託機構核發,其居住國外者,得申請中國使領館或其他委託機構核發。 一、申請書。 二、國內申請書,持憑國民身分證,國外申請者,持憑效期護照。 三、本人最近照片二張。 前項所用之申請書程式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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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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