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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第2條

凡中華民國人民,因其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書。 前項國籍證明書,每人領取一本,永遠收執,其未成年之子女,得於父或 母之證明書內附載姓名年齡,俟其成年後,再另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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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