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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第7條

代發國籍證明書機關所徵收之國籍證明書工本費,應連同第五條規定造送 之事實詳冊每六個月報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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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