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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紅十字會會員,其會籍隸屬依左列規定: 一、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 (構) 、學校及全國性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 二、分會之發起人、支會、省級機關、團體及直轄市各機關 (構) 、學校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分會。 三、前二款以外之會員,其會籍隸屬於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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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