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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紅十字會選舉產生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應 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就職,其任期自就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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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