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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全國會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會長、副會員、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全國會員代表總額之計算,應以依前條辦法之規定產生之會員代表總 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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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