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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全國社團負責人推選產生之理事,應由總會理事會於理 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薦理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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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