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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10條

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應將外交部依第八條所訂之領事規費詳細類 別及收費數額,就其所經辦項目折合當地幣額,列表張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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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