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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11條

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收取各項規費後,應挈給收據,並 在所發文件內註明收費幣名及數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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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