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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領事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所收各項規費,並應依「外交部暨 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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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