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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9條

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除經外交部核准者外,應依法定匯率折合 當地幣徵收規費,如遇有零星小數,得按四捨五入計收並函報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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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