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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綜合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評估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適時公開態樣或指引報告。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公開前,得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相關機關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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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