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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一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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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